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厦门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何重要意义?《条例(草案)》有哪些亮点?……一起来听专家的解读。
“保护”成为立法一大亮点
依据中央赋予厦门的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着力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独特优势,启动个人破产立法,经反复论证形成了《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杜万华是这次《条例(草案)》起草专家组的组长。在电话采访中,他告诉我们,把“保护”写进《条例(草案)》的名称中,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厦门通过开展个人破产立法探索,强化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条例(草案)》起草专家组组长 杜万华:我们不管在处理任何破产事务的时候,是要对人的权利的保护为中心的,根据他们在法律关系中间的这些法律地位,法律的特点来有的放矢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用这种方式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破产法律制度一定是保护制度。
此次立法,厦门从设计上进行诸多制度创新。像是完善债权申报程序,体现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借鉴域外经验,创设了特别破产程序。
厦门为国家立法提供可循经验和可行方案
那么厦门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何重要意义?杜万华表示,经过四十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个人破产领域还存在明显的制度短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个人破产制度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启动个人破产立法,是厦门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创新变通功能的具体实践,将为国家层面建立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先行性的厦门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条例(草案)》起草专家组组长 杜万华:厦门这一次能够勇敢地走出这一步,这在全国很有示范性作用,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将会是巨大的,将使厦门在国内 国际发展的经济地位上,都会产生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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