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作品《熊出没》里的熊大、熊二、光头强,是很多小朋友熟悉的角色。然而在厦门一处游乐场里,出现了几个与这些角色极为相似的雕塑,由此引发了一场侵权纠纷,一起来看。
深圳某公司是《熊出没》的出品方,他们发现在厦门某游乐场里,几个卡通熊以及光头大叔形象的雕塑,看起来格外眼熟。经过仔细比对,他们认为这些雕塑跟《熊出没》中的熊大、熊二、光头强角色形象高度相似。
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 许于静:例如说熊大 熊二标志性的香肠嘴、白色的眼周、光头强的八字胡,还有皮毛的马甲套装还是保留着,也就是说这几个标志性的特征,让我们一看,就能联想到是《熊出没》里面的光头强,基本是完全复刻了原创的设计。
深圳这家公司认为,游乐场未经许可,擅自展览侵权雕塑,侵害了公司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起诉到思明法院。但在法庭上,被告游乐场方却辩称,场地内摆放的雕塑与《熊出没》卡通形象并不一致。
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 许于静:例如说熊大熊二增加了一些络腮胡的设计,还有身形比例上也有一定的差异,他们就以存在差异为由来主张,他们展示的不是一致的作品,认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游乐场展出的雕塑作品在表情、肢体动作等方面与《能出没》存在不同,但其整体形象、主要设计特征并未脱离《熊出没》作品的基本表达范畴,仍然体现了《熊出没》作品的艺术美感及趣味性特点,应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游乐场因侵犯展览权,被判赔4万元。
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 许于静:别人的作品,不是说你稍微做一些表情的调整,或者说服饰的调整,做一些适当的微调,就能随便进行使用的。如果你使用的形象还是保留了原作品的角色灵魂,还有它的角色特征,我们还是考虑存在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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