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2.单个项目申请省级科技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合作单位经费预算)。若省科技厅(厦门市科技局)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的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3.厦门市企业申报的项目,资助经费由厦门市科技局安排。
4.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的,2025年申报科技重大专项专题、区域发展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包括技术创新项目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星火项目、对外合作项目、引导性项目、院省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项目等8类项目时,只能申请其中1个项目。
5.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延迟退休后的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可以放宽到65周岁。
6.项目申报时,涉及人、实验动物等具有科技伦理风险的研究,应当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国科发监〔2023〕167号)由申报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7.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项目管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
8.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申请人应遵守《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文献引用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明确标注并说明其生成过程,确保真实准确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9.《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闽科资〔2025〕1号)所列的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和要求。
1.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带动性好,有利于我省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与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在闽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软件等行业企业规模参照工业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在闽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项目须由在闽企业与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所联合申报,且具备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已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备案,技术开发合同认定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合同需支付50%及以上合作经费,技术开发合同认定金额高于100万元(包括100万元)的合同需支付30%及以上合作经费。同时提交包含项目经费筹措和使用分配的申请项目补充协议。
3.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稳定的技术及管理团队,有满足项目需要的自有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申请经费。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主持本项目研究工作的在闽企业或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所人员。
5.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和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项(含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专题项目,原科技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区域发展项目、高校产学合作项目、对外合作项目、星火项目、引导性项目、软科学项目、创新战略研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院省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原STS计划配套项目及中央引导地方项目)。
6.申报企业同期承担和申报院省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原STS计划配套项目(在研,未结题)不超过2项(含2项)。
7.项目应体现科研与产业结合,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可操作,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有推广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
8.申报项目研发起始时间为2025年9月1日,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8年9月1日。项目完成时应有明确可考核的技术、应用示范或经济效益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