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夫妻感情破裂,办理离婚过程中,丈夫总数近250万元的大额转账引起了妻子的注意,这些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进行财产分割?来看海沧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例。
离婚期间丈夫向他人转账近250万元 妻子诉至法院
洪女士与钟先生曾是夫妻,并共同经营一家公司。钟先生负责运营,洪女士负责财务,2020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分居,并围绕公司展开了一场“争夺战”。洪女士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合作企业发函,声明未经其授权不得开展业务;钟先生则启动了与核心供应商的项目清算,统计可供分割的财产金额。在首次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后,洪女士发现,钟先生以“公司项目合作资金”的名义,通过个人账户频繁向生意伙伴齐某转账,累计金额共计2495000元。去年,两人的离婚案尘埃落定,洪女士认为钟先生向齐某的大额转账是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并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分割该笔款项。庭审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钟先生使用个人账户转出的公司经营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钟先生与齐某是否存在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钟先生辩称,该笔款项属于公司支出,但无法提供书面协议、专项账户等证据。
法院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分割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效的离婚判决已经确认,由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未能独立,公司名下各种形式的财产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钟先生主张该笔款项是公司的经营收入成立,该笔款项也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海沧法院法官助理 方向:我们也做了一个穿透式审查,就发现他转账的第三方(齐某)是他们夫妻双方长期的一个合作伙伴,没有道理不知道他们存在这种财产混同的情况。我们根据这个,认为他们是存在一个串通的转移财产的行为
海沧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大额转账之后部分资金又回流到钟先生名下并被他用于个人支出,而齐某和夫妻两人合作多年,明知夫妻矛盾仍配合资金流转,且无法说明款项具体用途,明显异于正常经营往来,应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海沧法院法官助理 方向:如果夫妻双方存在隐藏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我们就综合他之前离婚诉讼里面的一些情况,认定双方以25%和75%的比例来分割财产,但因为这个钱基本上都还在第三方的手中,所以我们最后判决是由他们(钟先生和齐某)直接向女方返还。
法官提醒,夫妻一方采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方式,试图达到自己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违背诚信原则,也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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