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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后一个月工资按最低标准发放合理吗?
2025/03/10 来源: 特区新闻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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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已领取生育津贴”为由,将女员工最后30天的产假工资降至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这样做合法吗?一起来看海沧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3年8月到2024年1月期间,海沧一家公司的员工小芳休了158天的法定产假,然而返岗前,小芳发现,公司仅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发放了她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公司认为,小芳已经领取了生育津贴,不需要重复发放工资。但小芳认为,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为128天,共18000多元,对于津贴没有覆盖的产假天数,公司应足额支付工资。双方各执一词,小芳没有再回到公司上班,同时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仲裁支持其诉求后,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生育津贴外最后30天的产假工资,如应支付,该部分的产假工资如何计算。小芳认为,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应按照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是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海沧法院法官陈芳序:公司认为,小芳已经在获取了生育津贴的情况下,不需要再支付产假工资,最后的30天产假也是法定产假,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需按照该职工前12个月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且小芳没有到岗没有绩效,公司按照2030元发放工资是合理的。

保障妇女权益 法院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确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公司的行为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补足工资差额3000多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万7000多元。

海沧法院法官陈芳序:女职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用人单位应视作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休产假未到岗、无绩效等理由,降低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工资,应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月平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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