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多赚钱,厦门一商家竟然把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珊瑚石,当成“水质净化石”售卖,近日,同安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非法收购、销售珊瑚石案件。
被告人郑某原先在湖里区经营一家制冷设备公司。2021年开始,为了提升制冷设备的销量,郑某打起了珊瑚石的主意。
被告人 郑某:珊瑚石我只知道它放下去,海鲜比较不容易死掉,加上我的设备把温度降下来,把氧气供上去,水流动起来,海鲜就不容易死掉。
在明知珊瑚石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郑某仍然从海南、广东等地大量收购,并通过开设的淘宝店,把珊瑚石当成“水质净化石”对外出售,以配送、寄递物流等多种形式销往全国。在销售过程中,郑某负责采购、与客户洽谈,其妻子和弟弟也参与了店铺运营、打包送货等工作。去年3月,郑某等人被警方抓获,民警在郑某经营的店面和附近空地,查获了总重将近7吨的待售珊瑚石。经鉴定,这些珊瑚石均为刺胞动物门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物种的死体。
被告人 郑某:我的主观认识是活的珊瑚肯定不能卖,还有红珊瑚肯定不能卖,只想到可能是违法,没有想到会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珊瑚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受到刑法保护。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郑某刑事责任。在定罪量罚时,法院也综合考量了珊瑚石的市场价值等因素。
同安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法官 杨文德:本案当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珊瑚石的价值认定,案涉珊瑚石毕竟是属于死后的珊瑚,不是活体的珊瑚,它的价值鉴定应当有别于活体石珊瑚,因此本院在审理过程当中,也是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以及相关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按照价值系数来确定珊瑚石的价值,本案最终认定的案涉珊瑚石的价值为49万多元。
考虑到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还与相关机构签订了造礁石珊瑚培育合同,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情形,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同安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法官 杨文德:如果说我们允许买卖珊瑚石,那么很可能就会导致大量的活体石珊瑚被采挖,这会威胁到石珊瑚的生存环境,进而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平衡,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禁止非法买卖运输珊瑚石,否则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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