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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的冷冻胚胎医院该不该归还?思明法院发布相关案件
2025/03/06 来源: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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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化名)站在法庭上,希望拿回自己12年前存放在A医院的三枚冷冻胚胎。单身状态是否会阻碍她拿回冷冻胚胎?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据悉,2009年,王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选择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经取卵手术,医生成功移植出10枚可用囊胚,但移植3次均未成功。2012年5月,剩余的3枚囊胚被冻存储备在A医院。2015年两人离婚。此后,陈先生再婚后又离婚,王女士则未再婚。目前二人均为单身。

随着王女士年龄增长,身体健康状况逐渐下滑,2024年,已经超过40岁的她意识到,这3枚冷冻胚胎可能是她成为母亲的最后希望。王女士来到A医院,希望取回这些胚胎,另找其他医院进行移植,但被A医院拒绝。

A医院认为,医疗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患者是否有权从医疗机构取走冷冻胚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的医疗物品,它具有生命属性,随意返还可能导致非法买卖、代孕等问题,涉及法律和伦理风险;在缺乏法律法规监管的情况下,A医院如果返还胚胎,可能导致冷冻胚胎处于缺乏公权力监管的风险中。

A医院还强调,王女士已经单身,我国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为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换句话说,即便王女士拿回胚胎,她也可能无法在国内合法进行胚胎移植。

庭审中,作为胚胎另一权利人的陈先生向法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授权王女士全权处置冷冻胚胎,且二人均向法院承诺,不会将3枚冷冻胚胎用于非法用途,并表示将来愿意共同抚养经胚胎移植可能生育的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3枚冷冻胚胎来源于王女士和陈先生二人,在生命伦理上与二人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王女士和陈先生对3枚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由于王女士处于离异状态,其是否符合实施冷冻胚胎移植的条件,需要经后续接收其冷冻胚胎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因此,法院认为,冷冻胚胎不宜交由王女士个人直接占有,而是应该由她提供符合接收和保存胚胎条件的正规医疗机构,并由医疗机构代为接收。

最终,思明法院依法作出附条件返还的判决。在王女士提供协助接收与保存冷冻胚胎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后的七日内,A医院应向王女士指定的医疗机构返还3枚冷冻胚胎,同时驳回王女士要求将冷冻胚胎交由其个人直接占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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