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品牌生产商,在获得授权后,委托厦门的加工商生产外包装印有演员高圆圆的果蔬饮品,并在线上线下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了相关宣传物料。不过,演员高圆圆却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授权商、生产商、加工商都告上了法庭,并且打赢了官司。问题出在哪里呢?一起来看。
2023年11月,苏州某品牌生产商向影视传媒公司支付2万元的剧照授权费后,获得了高圆圆剧照的使用权。但影视传媒公司提供给生产商的,并不是电影的相关物料,而是高圆圆工作室为其他产品和特定主题宣发的照片。收到照片后,生产商没有审查照片来源,就给厦门同安的一家加工商,发送了影视传媒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和多张高圆圆的肖像照,要求加工商印在一款饮品的外包装上。除此之外,生产商还在招商推广活动中,制作了多款含有高圆圆肖像的海报,用于线上线下宣传。据此,高圆圆方认为,授权商、生产商、加工商使用的这些照片,并没有经过授权许可,构成侵权。庭审中,被告各执一词,均称自己没有侵权。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法官助理 王鸿霖:授权商认为其已通过了电影的出品和发行方,获得了该剧照的独家授权,其使用是合理合法的,而生产商认为其通过与授权方达成的影视版权许可协议,其对于该相关照片的使用亦属于合理合法。
加工商则辩称,公司生产前查看了授权书,生产商法定代表人还承诺,产品“是高圆圆代言的”,作为代加工方,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对侵权行为不存在故意和过失。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未经本人同意,使用高圆圆的肖像,而且带有明显的商业性质,构成侵权。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法官 康珊良子:生产商有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同时使用该明星的肖像制作产品海报、企业宣传视频、线下展板的行为,授权商有违法授权行为,上述行为均具有商业性质。
综合授权商、生产商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获利程度等情况,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共同赔偿8万元,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加工商因为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法院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因其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样应该停止侵权,向演员高圆圆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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