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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众场所禁止吸烟,值得再次强调
2024/12/30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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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演员徐娇在社交媒体发文,讲述了自己在长沙一家餐厅用餐时劝阻一男子吸烟,却反被粗暴对待的经历。徐娇表示,警察说长沙室内吸烟不违法,无法进行处罚。

此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许多网友支持徐娇的行为,认为她勇于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和他人健康,然而,也有部分网友质疑当地法规对于室内吸烟的规定不够明确。事发餐厅随后发表声明,表示一直禁止室内吸烟,但由于未张贴禁烟标识,导致了此次冲突,并对此道歉。

该事件之所以引发大众普遍的反感,多少包含了大众“苦二手烟久矣”社会情绪的投射。从该新闻下网友留言可以看出,不少人都有过被迫吸二手烟的经历。

或是碍于场合不好开口,或是碍于对方“把这支抽完”的说辞,总之,该事件触动的是普遍的个人体验:在公共场所因吸入二手烟而感到不适,即便选择开口劝阻别人,也不总是那么顺利。当人们看到有人坚定劝阻,却仍被理直气壮地拒绝时,自然引发了普遍反感。

不想在公共场所吸入二手烟,应是一个人基本的健康权益。该事件中,男子被劝阻时的一句“这里又没有贴禁烟标志”,不仅暴露出他健康意识的匮乏,也反映了他缺乏对社会公德的基本尊重。应该明确的是,公共场所吸烟并非“我自己抽根烟,又没碍着别人”的个人行为,更关乎其他人的健康权益。

公共场所室内不能抽烟,保护的是不吸烟的人免受二手烟危害的权利。二手烟的危害已被广泛证明,它含有一氧化碳、尼古丁、焦油等有害元素,对非吸烟者造成严重的健康威胁,特别是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人。吸烟者应该清楚并且主动在公共场所避免吸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展开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八条也提到,国家采取措施,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

可以看到,公共场所禁烟已有相关规定,但碍于社会文化观念和执行难的现状,地方性控烟禁烟法规在落实时仍有困难。随着人们日益增强的健康意识,避免吸入二手烟已是不少人的要求,因此,公众场所禁烟也应该落地。

老烟民“憋”不住在高铁上吸烟被抓现行

当然,“在公共场所不抽烟”要转变成一个社会的文化自觉,还是要依赖于整个社会观念的转变。

相关部门要加强公共健康宣传,让更多人意识到二手烟的危害,同时加强监督,通过禁烟标志和严格执法等方式明确禁烟规定,为公众营造无烟环境。另外,法律层面的完善也必不可少,即使社会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完善立法可以起到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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