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上的一家代购店铺,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被告上法院,对方索赔100万元。在法庭上,店铺登记的经营者却说自己不是实际经营者,并且拿出了一份免责协议。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免责声明可以让他不承担侵权责任吗?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画面中的这三个商标是德国一家服装公司注册并持有的。但淘宝上有一家代购店铺,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售卖的服装上使用了与这些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在商品链接中标注“代购正品”。服装公司因此将这家代购店铺的在淘宝登记的经营者艾某告上法院,要求艾某停止侵权,并支付100万元惩罚性赔偿。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王思思:被告艾某他说自己不侵权,没有责任。
法院根据服装公司的申请,向淘宝调取了相关销售数据。数据显示,这家代购店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销售了6000多件衣服,营业额达到148万元。但在随后的质证过程中,艾某声称自己没有参与店铺的实际经营,真正的经营者是伍某。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王思思:这个时候戏剧性的一幕出现,这个伍某居然就在旁听席上他当场承认,确实这个店铺就是伍某我自己经营的。原告说这样我要当庭追加伍某作为被告,法庭是同意了原告的追加申请,所以后面我们还要给被告伍某发送相应的诉讼材料,还要给他应诉和举证期,导致说这个案件还要进行一次开庭。
“免责协议”不免责 两被告承担100万元惩罚性赔偿
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艾某又来了个证据突袭,当庭提交他与伍某签订的《免责声明协议》,表示自己只是把身份证借给伍某开店,没有参与实际经营,不应承担责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王思思:免责协议是不能免责的,那只是你内部的一个约定,但是事实上从整个行为来看,你艾某把身份证借给伍某去开店铺侵权,你其实就是为他侵权提供便利了,你是帮助行为,你们是构成共同侵权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艾某、伍某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进行销售,还在商品链接中使用“正品”字样,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在诉讼期间,网店也依旧在销售商品,属于故意侵权。综合被告有不如实陈述、逾期举证、证据突袭等行为,法官认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艾某、伍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支付100万元惩罚性赔偿。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王思思:提醒大家身份证不要随便外借,也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说我借给别人,我不管别人做什么,只要我跟他签免责协议我就没有责任,我们这个案件也是告诉大家免责协议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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