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声称自己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需要裁员来降低成本,但被裁的员工却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法。这样的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呢?
张先生在7年前入职了海沧的一家设备制造公司,成为公司的技术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年8月,公司以订单急剧减少、效益每况愈下等理由将张先生辞退,并向他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是张先生认为,公司的裁员行为实际上缺乏法律依据。
海沧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章先攀:他认为企业的经营情况还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应当向他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他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仅显示公司经营效益下降、利润降低、库存有所增加,无法证明公司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海沧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章先攀:对包括我们本案当事人在内的10名员工进行了裁员,同时考虑到企业当时有将近500名的员工,裁员的比例极其低,侧面也可以证明公司的经营情况还远未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属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本院最终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海沧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扣除已支付的部分,还应向张先生支付差额近4万元。法官提醒,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效益下降、竞争压力激烈等,均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负担的经营风险,无法以此认定企业已经处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不得据此进行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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