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老旧小区都在加装电梯。按照规定,加装电梯要取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可如果业主签字同意了,但公示期间又反悔,导致电梯装不成。那前期为加装电梯支付的费用等,该由谁来承担呢?来看思明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例。
案涉的这栋居民楼有7层,共21户。为改善居住条件,几名住在高层的业主主动牵头,挨家挨户咨询意见,看看大家同不同意加装电梯。
思明法院法官助理 曹天意:法律规定,在涉及这种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上,应当经过业主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是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才可以去进行加装电梯的事宜。
经过统计,一共有16户业主同意,已经满足了法律规定的要求。于是,他们共同委托了一位业主代表,代办增设电梯的各项事宜。
思明法院法官助理 曹天意:跟电梯公司签订了增设电梯的合同书,约定业主需要支付定金3万元,如果因为业主的原因违约,他们还要另外支付2.6万元的赔偿金,同意加装电梯的16户业主,就在增设电梯的公示书上签字按手印,然后将这个公示书放在小区的公告栏里进行公告。
在公示期间,原本同意增设电梯的101、202室两位业主突然反悔,导致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比例低于法律规定。这下,加装电梯的工作就没法进行了。根据增设电梯的合同约定,电梯公司没收了已经支付的3万元定金,还要求业主支付2.6万元赔偿金。其余14户业主付了这笔钱后认为,电梯没装成是因为两户业主的反悔,所以损失的5.6万元,应该由这两户业主承担。
思明法院法官助理 曹天意:两名被告认为,他们在增设电梯公示的期间,才得知了部分低层业主对增设电梯也是持反对意见的,他们才知道高层业主在征询大家意见的时候,是采取了挨家挨户取得同意的方式,而并非是在业主群当中公开征询大家的意见,他们认为这样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
而且,两名被告指出,他们在公示期间表达了自己的反对意见,其他14户业主仍然支付了定金,所以损失应该由14户业主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101、202室业主作为低层住户,虽然对增设电梯的需求不如高层住户强烈,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真考虑自己的意见,并慎重对待签字和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两名被告撤回同意的行为构成违反承诺及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其他14户业主也有过错责任。
思明法院法官助理 曹天意:14户业主并没有其他业主参与表决和表决意见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增设电梯遵循了“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为充分保障每户业主参与表决的权利,而且14户业主在明知101、202室业主反对的情况下,仍然支付了定金,对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101、202室两位业主与其他14户业主,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越来越普遍,业主在参与表决加装电梯事宜的时候,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平等的原则,确实保障每一位业主的表决权。业主在表决前,也应当审慎考虑,避免因为没有考虑周到而反悔,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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