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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同一童话 服装设计雷同算侵权吗?
2024/09/24 来源: 特区新闻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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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家剧团为了演出效果,以《爱丽丝梦游仙境》为原型设计了一系列服装。但他们发现,厦门的一家商场在举办庆典活动时穿着了类似服装,认为商场和提供服装的外包公司侵权了,为此告上法庭,但是被告方却并不认同。法院会怎么判呢?一起来看。

上海这家剧团创作的服装,主要是为《爱丽丝梦游仙境》中红桃皇后、兔子、爱丽丝、扑克兵等经典人物设计,之后,剧团还为这些服装办理版权登记。但是他们发现,厦门某商场在举办周年庆巡游活动时,演出人员所穿的服装和他们当初自主设计的服装非常相似,而且没有经过他们许可。剧团认为,商场以及为商场提供服装的外包公司,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起诉到思明法院。

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缘缘:首先一个是红桃皇后,它主要是在头部红桃心的设计,以及肩部羽毛状的设计。在兔子的形象方面,帽子部分,有很独特的扑克牌设计,爱丽丝主要就是,飘带,还有身上带的扑克。原告的扑克兵,它是成套的设计,除了上部是一个卷曲的设计,鞋子也带有扑克的花色,被告在这一块,跟原告是一样的。

商场方认为,这些服装都是外包公司设计的,与他们无关,所以他们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且商场和外包公司都认为,《爱丽丝梦游仙境》是著名的儿童文学作品,其中的经典人物形象及其服装装饰等,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风格。剧团的设计虽然有一定的美感,但是这些要素在同类题材的作品中经常出现,剧团的作品独创性程度并不高,他们并没有侵权。

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缘缘:审理的过程中,我们是认为原告他的这些服装,其实有自己非常独特的一些设计,创作这些服装的人,对于《爱丽丝梦游仙境》这部动画里面这些形象的个人理解,然后再加上自己的一些创意在服装上。所以这些设计,本身就是体现了作者一定的独创性和他自己审美的表达。

法院审理认为,剧团设计的服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商场的巡游活动中,未经剧团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公开使用、展示了红桃皇后、兔子、爱丽丝、扑克兵的服装,其中诸多元素与剧团设计的独创性元素重合,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剧团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展览权。而且外包公司在执行活动方案时,有交给商场方审核,商场方应对这些人物形象尽到相应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所以商场和外包公司应该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商场及外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剧团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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