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4年3月至今 ,厦门经济特区立法走过了30年光辉历程,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秉承着先行先试的特区使命,以市场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社会民生保障、两岸融合发展等领域为重点,制定了一批在全国具有开创意义和示范作用的法规,推动特区改革发展迈入法治化轨道。从今天开始,《厦视新闻》推出特区立法30年特别报道,展现厦门立法工作的亮点成效。今天,我们首先来回顾特区立法三十年历程。
厦门经济特区立法与特区建设的伟大实践相生相伴,经历了从“摸着石头过河”到“有中创优”、砥砺奋进的发展过程。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厦门特区立法工作由此拉开帷幕。
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 蔡峰影:特区很多事情要改革要开放,很多事项都要立法,这些都是比较紧迫的事情,但是立法程序都比较复杂,其中环节比较多、比较慢,没办法适应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后来我们一直争取申请(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
最终,在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从此厦门立法进入了崭新阶段,立法工作跑出“加速度”。
在三十年的特区立法探索过程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密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民生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摸索出一条具有厦门特色、满足厦门特区建设需要的法治建设之路。其中,在立法内容上,着力先行先试,努力探索创新立法制度设计,例如,制定全国首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制定全国首部系统性社会文明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出台全国首部国土空间信息管理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促进城市土地规划管理与数字化技术充分结合,推动城市治理效能的升级换代……
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法制委原主任委员 蔡峰影:《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对于台湾同胞投资的形式,还包括可以设立金融机构,可以从事商业活动,这些规定和法条都是比较超前的。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明哲:《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这个条例我们率先把注册资金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个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而且我们实行证照分离的一整套公司监管模式,为国家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厦门样本”。
截至今年3月,厦门现行有效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35部,其中80多部法规有创制性规定、全国首创18部,既有一些“大部头”的法规,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总纲式法规《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也有一些“小快灵”的法规,如《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社会治理领域“大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 蔡峰影:考虑要有轻重缓急、先后的问题,所以每年都要做一个立法计划,进行立法需求的调查,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放在第一位,涉台还有环保方面我们都比较重视。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明哲:厦门经济特区30年的立法经验,充分诠释了中国的制度优势,特区立法是厦门的一把“金钥匙”,我们一定要把这把“金钥匙”用好,继续为厦门在下一步的综合改革(试点)、两岸融合发挥特区立法功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厦门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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